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参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7/22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
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之间的资金管理模式符合“集团公司统一贷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所属企业所承担的相应
利息可税前扣除,如集团所属企业利用集团的贷款再次向下一级企业拨付资金,下一级企业所承担的相应
利息也可税前扣除。
二、所属企业可税前扣除的
利息,不得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三、审核资料和上报时间。
1、集团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
2、集团和所属企业之间的资金拨付办法(协议)。
3、所属企业资金使用和相应
利息资料。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5、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应在每年企业所得税年终清算前一次性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手续。
四、集团公司在我省的,由集团公司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确认后,所属企业凭确认件办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手续。集团公司在外省市,在我省的集团所属企业可凭集团公司证明材料和相关审核资料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手续。所属企业如利用集团的贷款向下一级企业拨付资金的,需由所属企业再次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手续,下一级企业凭确认件办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手续。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
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