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 ﹝废止﹞
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参见《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文日期: 2009-06-04 发文字号: 浙国税发[2009]11号
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县(市、区)国税局应于4月11日前将下列《增值税
纳税人推行电子申报情况调查表》填写完整(总局附件2内容无须填报),并上报市(地)国税局,各市(地)国税局汇总后于4月13前上报省局。
附件:增值税
纳税人推行电子申报情况调查表(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