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参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7/22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3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浙江省邮政局2002年度向宁波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上交给国家邮政局的“收支差额”5138万元(详见附表),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浙江省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2003年度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六月六日
附件:浙江省邮政局向所属企业收取的上交给国家邮政局收支差额明细表 单位:元
1、宁波市邮政局 20745109.25
2、温州市邮政局 15789880.35
3、绍兴市邮政局 13397566.17
4、浙江省报刊发行局 1447444.23
合计 5138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