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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

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参见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文日期: 2009-06-04     发文字号: 浙国税发[2009]11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推行工作。“一窗式”管理模式充分体现了总局领导对信息化建设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的要求,有利于加快CTAIS和金税二期两个系统的资源整合进度;有利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也有利于强化对纳税人的服务,极大地方便纳税人。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同时要做好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宣传工作,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确保“一窗式”管理模式按期落实到位。
  二、我省自2003年8月份征期起开始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核心内容是,征收单位办税大厅的纳税申报窗口对每户企业进行“票表稽核”,以审核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各级国税机关征收部门应把这项工作作为纳税申报窗口必须履行的一项工作职责。申报纳税窗口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比对纳税人申报表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抵扣额与防伪税控系统报税数和认证数的逻辑关系,确保开具专用发票部分的销售收入如实申报纳税,以及“先认证后抵扣”制度的落实。
  三、《通知》中关于对征收单位办税大厅的功能窗口进行重新归并、设置问题,省局将另行规定。
  四、各地在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经验,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键词: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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