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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参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7/22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如其企业所得税既适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又适合财税﹝1994﹞1号文件对新办商业企业的减免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关键词: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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