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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参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7/22

 各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县、义乌市、德清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1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3年度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各所属分公司按5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不足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60%的部分,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补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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