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注释:
全文失效。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发布日期:2012-07-20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4﹞5号)文件精神,现对我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调整
营业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全省信用社的
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二、对在2003年1月1日后全省信用社的
营业税已按原5%税率征收入库的,其多征的税款,应予以退库。
200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