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并结合各地实际,做好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本通知下发以后,原浙江省税务局《关于
城镇土地划分等级等问题的通知》(﹝89﹞浙税三40号)中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并请各地将在贯彻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