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注释: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第一条废止。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发布日期:2012-07-20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
建设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根据我省目前经济发展实际状况,针对水利
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实
际问题,经研究,对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原规定“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按应缴纳的单位和个人上年度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利息收入、保费收入等实绩全额计征”,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后的征管模式,强化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各地也可改按当年上述收入实绩全额分期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其他征收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对交通运输业的联运业务、建筑业的分包或转包业务、保险业的初保分保业务以及旅游业有其他团队参与接团的业务,其营业收入、保费收入的认定,参照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认定办法确定。
三、异地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应缴纳的水利
建设专项资金随营业税在劳务发生地缴纳入库。
四、对代开发票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其应缴纳的水利
建设专项资金是否在开具发票时随营业税同时扣缴,由各市、县地税局自行确定。
五、对不到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其水利
建设专项资金也相应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