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
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查局专用的
税务检查证,由宁波市国家
税务局稽查局统一发放和归口管理。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的
税务检查证,由宁波市国家
税务局征管处统一发放和归口管理。
二、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的
税务检查证发放、管理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宁波市国家
税务局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