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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参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7/22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固定资产评估增值296277万元、无形资产评估增值2482724万元)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评估增值清单(浙江省)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清单(浙江省)
  单位:万元
  地区     固定资产增值无形资产增值
  杭州市分公司 614651318918
  温州市分公司 15790343768
  嘉兴市分公司 126192142026
  湖州市分公司 3446233402
  金华市分公司 94203358669
  绍兴市分公司 48649390291
  舟山市分公司 5486678614
  台州市分公司 163447334798
  丽水市分公司 3060432954
  衢州市分公司 73523115879
  省公司本级  179487433405
  合计     2962772482724
  注:评估基准日:2002年6月13日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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