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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建筑用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稽查一局、二局:
  根据浙地税发﹝2004﹞110号文件和杭州市政府对《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用石征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精神,为促进建筑用石的合理开采,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开采建筑用石的单位和个人开征资源税,建筑用石资源税从量定额征收,单位税额为1元/吨。
关键词: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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