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
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7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做好本地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调查工作,对不符合《通知》规定退税条件的集成电路产品要予以纠正,补缴税款。
二、加强集成电路产品退税政策执行后期的管理,防止企业利用政策骗取优惠等非正常行为发生。
三、及时做好集成电路产品即征即退的审核退税,并将相关数据统计上报。(联系人:流转税处方隽蔚电话:87732087)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