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
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机关要切实担负起自行征收的职责。我省房地产业较为发达,商品房热销,二手房市场正在兴起。近年来,
契税已经成为地方税中增长较快的税种之一,加强
契税征管工作是优化地方财力结构的有效措施。为此,全省各级财政
契税征收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认真做好征收工作。目前,还有个别地方存在委托代征现象,必须立即改变征收方式,由征收机关自行组织直接征收,以更好地履行征管职责。
二、落实专门征管力量,建立科学规范的
契税征收管理制度。各地要适应征管方式的转变,配备必要的征管人员,设置专门办税场所及外延窗口。规范征管业务,建立健全
契税办税窗口制度,提高征管水平。
三、加强部门配合,推进工作开展。各级
契税征收机关要根据本文件精神,做好政策的解释和宣传工作,继续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确保
契税“先税后证”机制的落实,防止税款流失。
请各市局负责将所属市县(区)局
契税直接征收实施情况的书面材料于2005年2月8日前上报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