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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不发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抓紧落实钾肥产品增值税调整政策,对化肥生产企业2004年12月份钾肥销售额要求最迟在2005年2月份申报期内申报纳税。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一月五日
关键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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