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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参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7/22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嘉善县国家税务局:
  接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杭国税所﹝2004﹞88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浙江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向杭州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60万元及向嘉善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52万元,共计112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浙江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键词:维护建设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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