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地方税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分公司)因内部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范核算要求,实现全省集中核算和管理,取消地市级分公司、油库和加油站的核算职能,改由浙江分公司统一核算。为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浙江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地方税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浙江分公司作为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各市级分公司、油库和加油站为浙江分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规定分别向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浙江分公司本级及所属市级分公司销售油品业务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浙江分公司本级及所属市级分公司统一就地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缴入省国库。涉及有关市、县(市)利益分配的,由省财政单独结算。
三、除油品销售业务外,各市级分公司、油库和加油站应纳的其他各项地方税、费,仍按现行体制就地缴纳。
四、浙江分公司本级、各市级分公司、油库和加油站应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参保关系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五、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