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出口《通知》第一条所述含金货物,应在规定期限内持出口退(免)税规定凭证向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并在退税部门出具《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的次月向征税部门申报含金产品的免税。否则,须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对出口企业2005年5月1日之前出口的该类货物,在按照《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甬国税发﹝2005﹞59号)第一条执行的同时,必须派专人到其货源地实地调查其征税情况,在确认其排除骗税嫌疑的情况下,予以办理退(免)税。
三、各地退税机关应对本地已经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进行筛选检查,如果存在《通知》第一条所列海关商品代码已办理退(免)税的情况,对2005年5月1日前出口但不符和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按照规定尽快向货源地函调和派专人实地调查,对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要予以扣回,并在2005年9月10日前结束此项工作;对2005年5月1日以后出口的,予以扣回,并按照《通知》适用退(免)税政策和管理。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