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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注释: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第2条中“关于《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两种备案方式,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管理情况进行选择。”失效。参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7/22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通知》第一条“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是指出口企业在退(免)税单证申报后的15天内。
  二、关于《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两种备案方式,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管理情况进行选择。如果采取第二种备案方式的,出口企业应将购货合同与进货凭证对应装订成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与销售凭证对应装订成册,并在退(免)税单证申报时,将《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一同上报。
  三、本《通知》所指执行时间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键词: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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