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发布日期:2012-07-20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
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5﹞360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05年度公路、内河、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自开票
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
纳税人)年审、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5年度自开票
纳税人年审工作
(一)年审范围
凡经各级地方税务局认定,具有自开票
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均应按规定进行年审。
(二)年审时间
各地应在2006年2月28日前完成年审工作,并以正式发文形式将年审情况总结上报省局。
(三)年审合格标识
2005年度自开票
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由省局统一印制,请各市在1月26日前汇总统计上报本地区合格标识需求量;各市、县地税局按票证领用渠道向省局领用;《自开票
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由各市、县地税局统一印制并发放使用。
(四)年审内容、程序、要求等按《货物运输业营业税
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为加强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的管理,清理、规范现有的代开票中介机构,省局决定对代开票中介机构作一次资格认定。请各地于2006年1月26日前将现有中介机构的代开票情况(包括委托代征协议签定与否、代征税(费)款金额、手续费支付比例和支付金额、中介机构代开票成本费用组成等)及初审合格的中介机构相关材料以正式发文形式上报省局。认定程序、要求等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