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
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四条实施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
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税款结报“限期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
代征单位和
代征税款的管理。
二、根据2005年全省
代征情况,全省共有
代征单位2879户,
代征税款34.3亿元。随着
代征单位的不断增多,
代征税款数量的不断增加,各地要对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要求,对
代征单位的确定和
代征手续费的支付和管理作进一步的清理和规范,同时要加强对
代征单位
代征税款结报的“双限”管理,确保
代征税款安全、及时、足额入库。
三、要规范
代征手续费的支付,
代征手续费支付必须有正式凭证。
代征单位或
代征人员在领取手续费时,应填具“
代征报酬领据”,经经办人员核对,财务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支付。
代征单位的
代征手续费一律通过转帐支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的手续费支付,也可由征收机关按单位代扣代缴入库税款提出扣缴手续费支付清单,报市或县级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再由计财部门根据经核批的支付清单,统一按单位转帐支付给扣缴单位。
四、
代征手续费支付比例,必须严格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对
代征税款数额较大的单位,应适当降低支付比例,具体的支付比例由各地在规定的支付比例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