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再就业
税收政策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8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仍继续按季度填报。填报内容为2005年12月31日之前审批的尚未执行期满的各项统计数据、原再就业政策中没有政策期限的各项统计数据。
二、《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统计表》及再就业
税收政策落实情况分析的书面报告仍继续每年填报一次,随四季度统计表一并报送。
三、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2006年版)是对2006年1月1日以后审批数据的统计,请按表中说明按季度填报。新表累计数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新发生数据填报在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2006年版)中,但在原表中仍保留原累计数。
四、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应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定额减免税数额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单独填报年度《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2006年版)。该表从2007年起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汇总后,于每年5月15日前报送省局。
五、由于我省有关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出台较迟,2006年第一、二季度的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2006年版)按2006年1至6月份的口径合并填报。
六、除另有要求外,以上报表请各市地方税务局汇总所辖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数字后,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只填报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