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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地税局(宁波不发),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宁波不发):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精神,现将我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5月1日起(费款所属期,下同),对我省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以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科目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三、自2006年5月1日起,省对除宁波以外的市(含所辖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15%分成,对县(市)按10%分成;市不再参与县分成。省财政分成部分,由国库直接划解,就地缴入省国库。
  四、各地财政部门对收到本通知之前缴库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已按原办法分成的,应在核对无误后按新的分成办法于2006年7月30日前完成调库工作。对收到本通知后入库的所属期在5月1日以前的费款也按新的办法分成。
  五、各级国库应在办理调库的同时,做好核算系统代码、参数的维护工作。将“8203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属性修改为“共享”,增加“8203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共享分成参数,修改“7003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共享分成参数。
  六、税收会统核算处理
  1.会计核算
  各级地税会计核算单位应将“应征税金、待征税金、减免税金、在途税金、入库税金、提退税金、待处理损失税金、损失税金核销”等会计科目下的“农村教育费附加”改为“地方教育附加”明细科目,用以核算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入库情况。
  2.会计、统计报表
  新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在税收会计、统计报表中反映在原“农村教育费附加”栏,将农村教育费附加改为“地方教育附加”,并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分成比例,在《入库税金明细报表》中分别在省级和市县级反映。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关键词: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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