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车价信息采集是
车辆购置税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确定,各级国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车价信息工作。
二、车价信息每年采集6次,各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分别于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每月28日前(节假日顺延),将汇总后的车价信息以电子文件上传至省局(流转税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