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发改委(局)(不含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
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项目确认书的办理
(一)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
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楚剧项目确认书。各市、扩权县(市、区)发改委(局){或发改委(局)、经贸委(局)联合}、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后,向省发展改革微提出申请(同时报送电子文件),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项目核准文件一式两份(其中原件一份)
2、加盖项目单位和初审部门印章的限额以下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式5份(附件2),各地可不使用《办法》附件2中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3、包括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申报表(附件3)
5、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二)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
投资项目,按《办法》要求,由各地报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二、各级主观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办法》中所述不予退税情况并确认后,应在15日内以地市为单位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三、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7月10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半年和上年下半年的外商
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有关情况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以及《限额以下外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中的第三联为主管退税机关审核退税时使用,第四联为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退税时使用,外商
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应退税款必须在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方可办理退税。
五、各级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密切联系,严格把关,确保外商
投资企业采购退税政策的顺利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
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限额以下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申报表
2、限额以下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doc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