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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地税防病毒系统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现将《浙江地税防病毒系统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浙江地税防病毒系统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地税系统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尽可能降低计算机病毒对我省地税系统的危害,特制定《浙江地税防病毒系统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浙江地税防病毒系统是指全省地税系统内与防范计算机病毒有关的各类软、硬件系统(以下简称防病毒系统)。浙江地税防病毒系统由省局统一规划、选型与部署。
  第三条
  各地要充分认识计算机病毒的危害性,加强对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防病毒系统的正常运行。
  规  划  和  建  设
  第四条
  防病毒系统覆盖全省地税系统内、外网络中所有安装Windows操作系统的计算机,包括小型机、PC服务器、PC机、便携机等。
  第五条
  防病毒系统按照二级体系的构架进行部署。省局设立一级防病毒管理服务器,其病毒码从因特网进行更新;各市、县(市、区)局设立二级防病毒管理服务器,其病毒码从一级防病毒管理服务器进行更新。
  第六条
  各级信息中心负责本级防病毒管理服务器和客户端的安装、配置、运行维护与监控管理工作。省局信息中心通过一级管理服务器对二级管理服务器进行监控管理。
  第七条  各地须按照省局要求配备防病毒系统建设所需的防病毒管理服务器。
  第八条
  各地须按照省局规范完成防病毒系统在本级的部署,所涉及的命名规则、参数设置、运行管理等必须严格按照省局的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制定本级的防病毒策略,但一旦确定后,本级所有防病毒系统客户端的防病毒策略须严格统一设置。
  第十条  连接在外网上的防病毒系统客户端,其病毒码直接从因特网进行升级。
  运  行  和  管  理
  第十一条  各地须指定专人负责防病毒系统的安装、更新与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未经省局同意,各地不得随意停止防病毒系统的运行。
  第十三条
  全省地税系统所有安装Windows操作系统的设备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新计算机设备若安装Windows操作系统,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后方能正式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信息中心须定时审核本级网络用户防病毒系统的客户端安装情况,以达到100%覆盖率为标准。
  第十五条
  各级防病毒管理服务器是防病毒体系的关键部分,各地须建立巡检制度,每天检查服务器状态和病毒代码库的更新情况,病毒定义码以不超过7天为准,发现运行状态不正常须及时解决。
  第十六条  各地防病毒服务器的日志须保存2个月以上。
  第十七条  各地须关注各类计算机病毒疫情发展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做好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
  第十八条  如发现无法查杀的病毒或发生因病毒引起系统崩溃或其他事故,必须及时报告省局。
  第十九条
  病毒疫情爆发时,各地应尽快确定病毒源、病毒类型并及时做好病毒源隔离工作,监控病毒传播情况,检查管理服务器病毒码是否为最新。同时,向省局报告病毒情况,按照省局要求,从厂商或网上及时获取有效信息以达杀毒目的,并协助做好病毒样本采集工作。
  第二十条
  省局得到各地关于病毒疫情的报告后,迅速采取网络隔离、更新病毒码等有效应对措施,并及时公告全省做好防范工作,减少病毒危害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为能及时了解系统内病毒的入侵、处理和分布情况,了解防病毒系统的运行效果,能有针对性地调整管理策略和管理方法,便于省局向国家税务总局、省公安厅等相关单位按时上报防病毒工作情况,每月25日之前,各地须将本单位当月的病毒传播与危害分析统计情况通过省局信息中心主页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情况上报”栏目填报。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加强对本单位人员防病毒知识的普及培训,提高防病毒系统操作水平。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因未执行本《规定》造成计算机病毒类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的,将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络与信息安全应用管理责任书》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与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信息化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24号)中的《浙江地税反病毒系统运行管理规定》废止。
关键词:维护建设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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