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针对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书办理的补充通知》(浙发改办外资﹝2006﹞152号)中第一条关于“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规定,结合我省管理实际,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2006年7月1日以前采购国产设备已申报退税,但在7月1日以前没有退税的,各级主管退税机关向发改委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时,统一出具《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已申报退税确认表》(见附件)。
二、各级税务机关在审核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要严格审核有关材料,加强与当地发改委部门的联系沟通,确保政策顺利执行,发现问题的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已申报退税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