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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针对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书办理的补充通知》(浙发改办外资﹝2006﹞152号)中第一条关于“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规定,结合我省管理实际,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2006年7月1日以前采购国产设备已申报退税,但在7月1日以前没有退税的,各级主管退税机关向发改委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时,统一出具《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已申报退税确认表》(见附件)。
  二、各级税务机关在审核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要严格审核有关材料,加强与当地发改委部门的联系沟通,确保政策顺利执行,发现问题的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已申报退税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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