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
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办法》第三条,“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属于同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或县级国家税务局管辖的”,如需发函调查的,由税务机关内部退税部门直接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格式见附件2),税源管理部门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组织进行审核调查(回函格式见附件3)。
二、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
税收函调工作的牵头部门是各级进出口
税收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三、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
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附件略)
(附件1.×××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
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附件2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
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
(附件3.×××国家税务局关于催办调查核实出口货物
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2. 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
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3. 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
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