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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时间:2008年1月1日

各市、县(市)财政局、总工会、发改委、经贸委(经委、经贸局)、教育局、科技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联(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联合制定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6﹞41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并应将7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同时,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5%以内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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