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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以来,各地陆续提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应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公章或其他业务用章。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据纳税人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单和有效的专用发票进项凭证,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但下列情形可以不提供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单:
  (一)跨月且未超过90天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在确认为“无法认证”的情况下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在专用发票打上“无法认证”标记、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上注明“无法认证”和确认日期。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货物发生退货。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货物发生退货。主管国税机关可依据购销双方有关退货、折让协议和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该企业当月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证明,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超过三个月发生退货(专用发票未认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超过90天发生退货,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据购销双方有关退货折让协议、购货方购入固定资产入库凭证和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帐务处理的复印件,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三、因“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跨月无法认证”,填开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应与蓝字专用发票一一对应。
  四、主管国税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作废、红字开具比照《新规定》执行。
  五、对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的企业(非免抵退办法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背面加盖“不予退税”章,主管征收机关据此按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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