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参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7/22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
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省局对属于“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
减免企业所得税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省局不再审批,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进行
减免税审批。
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