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征管稽查工作联系与协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局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密切征管、稽查部门间的联系与协作,根据目前工作实际,对征管稽查工作联系与协作中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 关于征管、稽查工作会议制度
1、市局征管处、稽查处每年应牵头召开两次以上征管、稽查工作会议,通报各自工作,研究有关情况,提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
对市局中心工作,征管、稽查部门应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同时,在具体开展中应注意工作的同步与衔接。
2、各稽查局与相对应的税务分局应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工作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主要按区、按行业通报税收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涉税违法行为的成因和动向,研究加强防范的措施。
二、关于税收检查与纳税评估
1、税收专项检查计划及纳税评估计划在年初应同步考虑和制订,对已纳入税收专项检查的行业,除上级部门规定的行业整治外,当年不列入纳税评估计划。
对虽已列入税收专项检查的行业或项目,但稽查部门因稽查力量等因素未开展检查(责成自查视同已开展检查)的企业,征管部门可开展纳税评估。
2、稽查部门在征管部门的配合下应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式税务检查,重点剖析有关行业在税收上存在的问题,积累行业税收检查、加强稽查预警分析的工作方法和经验。
3、各税务分局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等应该移送稽查部门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稽查部门对接收的案件应将检查结果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进行反馈。
4、各税务分局在社会保险费投诉调查中,对不配合调查并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缴费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将案件报市局规费处转稽查部门查处。
三、关于日常税收和查补税款的入库
1、税务分局在日常税收入库工作中如需对纳税人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稽查部门应按ISO9000作业指导书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并将执行结果反馈到税务分局。
2、由稽查部门布置纳税人进行税收责成自查且自查应补税款、滞纳金由纳税人自行到税务分局缴纳的,各稽查局应在开票前将具体金额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抄送税务分局。
3、各稽查局每月三次的查补收入入库预测上报市局计财处后,由计财处反馈到各税务分局。
4、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不接受稽查局处理的,税务分局应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四、其他联系与协作事项
1、对上级部门临时布置的税收检查任务,除有保密规定外,稽查部门应及时向征管部门通报。
2、对典型涉税违法案件,稽查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在办税服务大厅进行公告。
3、对征管类案件的查处,由征管部门负责。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相关处室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