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中央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高速喷气织机和自动络筒机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注释:

  自2010年3月29日起废止。参见:《海关总属关于发布停止执行的海关公告目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9号发布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高速喷气织机和自动络筒机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现将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喷气织机是指入维率在1500米/分钟及以上的高速喷气织机;自动络筒机是指最高卷绕速度在1800米/分钟及以上的自动络筒机。向财政部提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的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销售业绩,具体为:年销售符合上述条件的喷气织机至少100台或年销售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动络筒机至少50台。

  二、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零部件目录

  (一)自动络筒机进口关键零部件退税商品目录

 


 
关键词:开发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