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华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营业税适用税目的批复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杭州华诺科技
开发有限公司营业税适用税目的请示》(杭地税-﹝2008﹞1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杭州华诺科技
开发有限公司既不是电信企业,也不是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其提供的电信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若该公司能提供与所从事电信业务相关的三方代理合同和合法凭证,可以差额征收营业税。否则,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