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
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按规定出具《中
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后,应及时将《中
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存档,并于每年的1月25日前将上一年度开出的证明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备案(表式见附件4)。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附件4
《中
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备案表
填报单位: (市)国家税务局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编号 开具时间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