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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补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各县(市)、区局(分局)、市直属分局:
  为继续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补充明确如下:
  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收入,2008年度暂可作为不征税收入。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以及其他超过财社﹝2002﹞107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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