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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广大地税干部尤其是基层一线干部认真学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正确理解和把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并结合本单位和辖区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做好汇算清缴纳税服务工作。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宣传方式,迅速将总局、省局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宣传贯彻到广大纳税人,并按照减免税和税前扣除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受理、审批、审核和备案工作,按时办结报批、报备期限内的申请,提高纳税人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
  三、汇算清缴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重点加强对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企业的评估和稽查,促使纳税人不断提高汇算清缴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汇算清缴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有关资料的归集整理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资料。各市局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统计表(表样另行制发)以及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上报省局(税政管理二处)。汇算清缴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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