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交通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
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4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内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级地税和交通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强化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
船舶车船税税收征管工作水平。
二、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理的
船舶,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当地交通海事管理部门沟通协调,认真研究
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的具体办法,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当地税务部门,共同做好
船舶车船税的委托代征工作。
三、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