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支持大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04号)文件精神,支持我市大型企业发展,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现将《宁波市支持大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宁波市支持大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大型企业发展,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根据市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04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预算安排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市本级大型企业补助。各县(市)、区财政应相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属地大企业的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
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企业申报、增长奖励、指定用途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补助。企业应将补助资金用于技术创新、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做强主业、品牌提升等领域。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条件。申请大型企业专项资金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工商税务注册在宁波市区域内;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
3、当年缴纳税收在2000万元以上,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4、照章纳税,无安全生产事故、环境保护等其他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第三章 补助方式
第六条 补助办法。
以上两年度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平均数为基数,从2009年起,三年内环比增长15%以上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比例给予专项补助。
第七条 上述实现的地方财力是指年度实际缴纳入库数,不包括查补税款。
第八条 企业不得重复申请市内其他同类型的财政政策。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资金拨付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1、宁波市支持大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
2、宁波市支持大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纳税审核表(附表2);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及申报年度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或完税凭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年度和申报年度的会计报表。09年度应同时提交上两年度的纳税证明、完税凭证和审计报表。
第十条 所有申报材料应按A4纸大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税务注册登记在市本级的企业向市财政局申报。其他企业按税务登记属地关系向当地财政局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时间为纳税年度结束后的第二年7月底前,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拨付程序。财政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文件,通知企业至同级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如实报送申报材料。如被发现提供虚假资料,财政部门将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奖励资格。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财政奖励款后,应按照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并进行单独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资金的
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操作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策有效年度为2009年至2011年三年。
附表1、宁波市支持大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