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一分局、直属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总局国际司10月15日“实施《管理办法》视频会议”精神和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希一并执行。
一、及时组织学习,积极稳妥做好《管理办法》的执行工作
《管理办法》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全面规范税收
协定执行程序的一个重要管理办法。各级地税局要抓紧开展学习、培训与宣传工作,确保直接从事税收
协定工作的人员熟练执行《管理办法》;确保与税收
协定工作相关的人员熟悉《管理办法》;帮助非居民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知悉《管理办法》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各地在《管理办法》的执行过程中,要处理好规范管理和改善服务的关系,既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又要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展示我省地税系统的良好形象,为国际税收程序性法理建设做出贡献。
各级地税局要建立健全非居民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审批、备案的内部监控机制,积极防范执法风险,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申请的审核、批准与复核或复查必须由不同的人员负责;重大问题要集体研究,及时报告。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的审批单位
为方便纳税人及满足建立纳税档案和税源监控机制的需要,各税务分局、税务所负责所辖范围内非居民提出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申请的审批工作,各级税务局要加强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并及时公布具体受理机构(岗位)及联系方法。
三、关于非居民享受国际运输
协定、条款待遇的管理
关于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
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单独国际运输
协定及其他有关协议规定的待遇,国家税务总局正研究制定新的非居民企业国际运输收入管理办法,在总局正式下文之前,仍然按照已有文件及相关税收
协定执行,相关文件可到省局外税处主页或FTP查阅下载。
四、按时报送资料,做好税源监控和后续管理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设立非居民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档案,建立数据完整准确、管理动态的国际税源监控机制,并做好申请事项的审核、复核或复查工作。省局将按总局要求对各地上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各市地税局应汇总所辖县(市、区)地税局非居民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情况统计数据,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非居民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汇总表》随
协定执行情况报告通过Notes或FTP一并上报省局。上年度本辖区内没有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的亦请上报空表并注明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