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宁波不发),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浙财人教字﹝2009﹞49号)精神,现将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由财政部门划转到地税部门。
二、根据《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耕地占用税收入缴库时填列1011801科目,耕地占用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填列1011820科目;契税收入填列1011901科目,契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填列1011920科目。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就地直接缴入市、县国库。
三、地税部门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在其他收入科目中进行会计核算,并在《入库税金明细报表》中分别反映;《入库税金明细报表》中的税收合计数加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之和与国库地税部门库报中的税收合计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