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提高减免税审批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3月1日开始,调整我省
契税减免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直接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减免,不再实行分级审批,由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遵守各项减免税规定,不得擅自扩大
契税的减免范围,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减免税。审批权限调整后,上级机关应对下级机关
契税减免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