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
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
税务局直属
税务一分局:
现将国家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10﹞1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办法》是总局对各级
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范围、提交受理、调查处理和指导监督等进行的统一规范,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重视,认真组织广大地税干部特别是纳税服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和讨论,全面理解和掌握《办法》中有关纳税服务投诉受理、调查和处理的内容和要求,教育广大地税干部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办理纳税人相关投诉,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纳税服务投诉是纳税人对于
税务机关和
税务人员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以及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方面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服务而进行的投诉。纳税服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纳税服务投诉范围要求,明确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宣传栏、
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平台等途径,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便于纳税人了解和掌握纳税服务投诉的范围、方法和程序,保障纳税人依法享有纳税服务方面的投诉权利。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办法》要求向纳税人公布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地址、电话和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确保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流程、时限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并按照统一的格式制作相关文书和表格,确保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每半年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整理、归纳,做好统计、分析上报工作(详见附件3);总结阶段内的纳税服务投诉热点、焦点问题,向单位领导汇报和相关部门反馈,强化投诉处理结果应用;及时解决纳税服务方面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改进和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六、《办法》第五条"县以上
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指县(市、区)
税务机关和地级市及以上
税务机关所属
税务分局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纳税服务局)。
附件:(略)
1.国家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2.国家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投诉有关文书
3.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统计表(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