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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浙国税所﹝2009﹞7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开发项目位于温州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开发区)的,按10%的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3%的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转计税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开发项目位于各县(市)的,其计税毛利率由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确定,并分别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同时分别抄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同一县(市)范围内,国税局、地税局所确定的计税毛利率必须保持一致。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与其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四、温国税所﹝2009﹞149号联合文件自2012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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