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
根据《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浙财综[2012]130号),自2013年1月1日起,银行(含信用社)的利息收入按0.6‰,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按0.6‰,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请各单位在申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规定分别申报。
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品目(黑体为新增征收品目)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银行(含信用社)利息收入 0.6‰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银行(含信用社)非利息收入 1‰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保险公司保费收入 0.6‰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保险公司非保费收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