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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地税]局等单位关于在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地税)局、市经信委、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在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19日
  关于在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财政(地税)局 市经信委 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绍政发[2012]65号)精神,充分发挥差别化要素价格政策作用,优化企业土地资源配置,推进企业节约集约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业划分
  根据分行业企业排序的需要,将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的企业分为工业(规模以上、规模以下)、建筑业、房地产业、商贸服务业4个行业。
  若企业经营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以主营业务为行业分类标准,涉及多个主营行业的,以营业收入占比高的行业确定。
  二、数据提供
  统计部门提供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和企业能耗数据;税务部门分别提供企业税收收入数据和企业名单(国税收入由国税局提供,地税收入和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独立核算企业名单由地税局提供);电力部门提供企业用电数据;国土部门提供企业实际占地数据;环保和水务部门提供企业排污数据。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工商注册的独立核算企业提供相应的经济数据。
  为了尽早兑现2013年第一季度返还资金,需要在2013年2月底前第一次提供已产生的2012年度企业相关数据;为了补充2012年度企业相关数据,需要在2013年6月底前第二次提供2012年度企业相关数据,以后根据排序的需要及时提供相应企业数据。
  三、企业排序
  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排序优化配置社会资源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2〕111号)确定的排序精神,由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4个行业企业的排序标准,即工业企业按照综合经济效益进行排序,建筑企业和商贸服务业企业按照亩均税收进行排序,房地产企业按照竣工进度率进行排序。根据财政返还的需要,按照有关部门于2013年2月底第一次提供的2012年度企业相关数据,于2013年3月底进行第一次分行业排序;按照有关部门于2013年6月底第二次提供的2012年度企业相关数据,于2013年7月底前进行第二次分行业排序,排序结果报市经信委审核。
  四、财政返还
  (一)返还政策:市财政局按照市经信委对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业企业的排序审核后的结果,列出清单,安排专项资金,会同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不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原则,对分别排序在最前面的一定比例的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所得部分的100%进行返还,对分别排序在次前面的一定比例的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所得部分的75%进行返还,对分别排序在后面的一定比例的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予返还,对排序在中间的企业(含排序时间段中新设立的企业)因实施试点而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方所得部分进行返还。
  在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拥有土地但未注册在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仅限于注册在绍兴市区的企业),因实施试点而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方所得部分予以返还。
  一定比例的企业数量按照排序结果由市财政(地税)局测算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二)返还时间:原则上对实施省地税局批准减免税方案前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所得部分进行返还。2013年5月份,按照第一次排序结果,兑现所属2013年一季度的返还资金;2013年8月份,按照第二次排序结果,兑现所属2013年二季度的返还资金;2013年下半年或2014年,按照2012年度第二次企业排序结果或2013年度企业排序结果,按季兑现实施减免税方案前形成的返还资金。
  在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市政府加快“腾笼换鸟”工作的重要举措,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财政(地税)、经信、统计、国税、国土、环保、电力、水务等部门要强化协作联系,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及时进行数据汇总排序,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宣传排序在前的先进企业,曝光土地资源浪费现象,营造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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