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规范二手房交易税收秩序,现将市本级转让二手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个人住房除外)及建筑物,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确实无法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征收机关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二、原《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年第3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