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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扬州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欠税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省政府办公厅:
  根据你厅(2002)政字499号办文单要求,我局对扬州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的欠税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企业欠税情况
  按照原《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主管国税机关在1995-2000年期间对该企业税款征收过程中,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缓缴手续,形成欠税,具体情况如下。
  扬州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欠税年度明细表
  年份    税种    欠税金额
  1995    增值税  2752866.18元
  1996    增值税  3882359.25元
  1997    增值税  2894550.89元
  1998    增值税  2134045.70元
  1999    增值税  200000元
  2000    增值税  400000元
  2001年1-2月 增值税  600000元
  合计    ——   12863822.02元
  二、欠税处理意见
  由于该企业欠税均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之前,按照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应由主管国税机关采取措施清缴欠税,加收滞纳金,足额组织入库。考虑到该企业的实际困难,我们将责成主管国税机关制定清欠计划,逐步清缴欠税。
  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键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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