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为进一步规范
社会保险费票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地税部门在征收
社会保险费时,需对集中缴费单位缴费金额进行逐户分割,经研究决定,各地地税部门进行分割时应统一使用“江苏省
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分割单”。各“分割单”金额之和应与“专用缴款收”金额相等。“专用缴款收”之后应附“分割单”。
二、“江苏省
社会保险费用缴款书分割单”由各市、县地方税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关印制计划,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印制,并套印“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
三、各地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强对“江苏省
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江苏省
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收分割单”及“江苏省
社会保险费(现金)专用收据”的管理,严格按照苏财综﹝2000﹞126号、苏地税发﹝2000﹞68号文件要求印制、使用
社会保险费票据,严禁使用任何其他票据征收
社会保险费。各地要进一步健全票主管理制度,统一扎口管理,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缴销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