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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定期反馈和定期检查制度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委、经贸委、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建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中心支行: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根据劳动保障部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关于要“层层落实有关部门促进就业的责任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的要求,决定在全省建立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定期反馈和定期检查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单位和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兑现落实单位要建立健全基础工作台账,随时将发证情况和兑现政策情况详细记载到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

二、建立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定期反馈制度。从今年2季度起,各地负责兑现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按季分析汇总上报本地区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填写《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形成简要文字总结材料,报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省将根据各市上报情况进行通报。

三、建立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制度。每年上半年各有关部门在本系统组织一次自查。每年年终,省、市、县各有关部门联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工作要把重点放在用人单位、街道和下岗失业人员等基层调查上。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每次检查都要形成总结材料,连同《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汇总表》,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定期反馈和定期检查制度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要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过牵头协调综合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各尽其责,保证将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到实处。

关键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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